擬借款人須知
借錢,你要知
拖欠還款的費用和利息可以給你及家人帶來沉重的經濟壓力。借幾多,諗清楚,仲要還得到。
無論申請貸款時或成功獲得貸款後,唔好有任何錢過第三者手。錢俾人,唔會有回頭。
第三者可以是財務中介或其他人士。常見的欺騙手法包括:
- 聲稱是代保管借款
- 以借款改善你的信貸記錄,幫你安排另一筆借款
- 以借款購買貨品或服務或投資基金等等
唔好幫襯未獲財務公司委任的財務中介。
如你是透過財務中介申請貸款,無論在任何情下,你都必須向財務公司表明是透過哪些財務中介作出有關申請,唔好聽從任何人游說,隱瞞有關資料,以免招致損失。
記住!財務中介不能以任何名目例如行政費、手續費、顧問費等向你收費。否則,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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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人條例條文撮要
以下是放債人條例條文撮要,資料來源自「第163A章《放債人規例》」。貸款協議的摘記或備忘錄所須包括或附有的本條例條文撮要的格式以下所列的《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 ("本條例") 條文撮要,對保障訂立貸款協議的各方均至為重要,應小心閱讀。該撮要並非法例的一部分,如有疑問,應參閱《放債人條例》有關條文。
本條例第III部撮要 – 放債人進行的交易
本條例第18條列出關於放債人作出貸款的規定。每份貸款協議須以書面訂立,並由借款人於該協議作出後的7天內及於該筆款項貸出之前簽署。在簽訂協議時,須將已簽署的一份協議摘記,連同本撮要一份給予借款人。該摘記須載有該宗貸款的詳盡細則,包括還款條款、保證形式及利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協議不得予以強制執行,除非法庭信納不強制執行該協議並不公平。
本條例第19條訂定,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及就有關開支而支付訂明費用,則放債人須將該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當時的債務情況(包括已還款項、到期或即將到期的款項及利率)的結算書正本及副本一份給予借款人。借款人須在該結算書的副本上簽註文字,表示已經收到該結算書的正本,並將經如此簽註的該結算書副本交回該放債人。放債人則須在與該結算書有關的協議持續期間保留該份已交回的結算書副本。如放債人不照辦,即屬犯罪。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放債人亦須供給與該宗貸款有關或與保證有關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但上述要求,不得在一個月內提出超過一次。放債人如無充分理由而沒有遵照本段所述的要求辦理,則不得收取在該等要求沒有照辦期間的利息。
本條例第20條訂定,除非保證人亦是借款人,否則須在協議作出後的7天內,給予保證人一份已簽署的協議摘記、一份保證文書(如有的話)及詳列須支付款項總額的結算書。如保證人在任何時間提出書面要求(不得在一個月內超過一次),放債人須給予他一份已簽署並詳列已支付款項總額及尚欠款項總額的結算書。放債人如無充分理由而沒有遵照辦理,則不得在該項要求沒有照辦期內強制執行該項保證。
本條例第21條訂定,借款人以書面通知後,可隨時將貸款及計算至還款日期為止的利息償還,放債人不得因借款人提早還款而徵收較高利率。放債人如是財政司根據本條例第33A(4)條以憲報公告認可的放債人或認可的社團的成員,則上述條文不適用。
本條例第22條述明,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須支付複利或訂定不准以分期方式償還貸款,均屬非法。此外,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到期而未支付的款項須收取較高利率,亦屬非法,但該協議可訂定,未償還的本金部分及利息須收取單利,但利率不得超過在沒有拖欠的情況下須支付的利率;但如法庭信納,該協議如因不符合本條規定而成為非法並不公平,則可宣布該份非法協議全部或部分合法。
本條例第23條述明,如放債人在訂立貸款協議時或接受貸款保證時並未領有牌照,則與該放債人訂立的貸款協議及給予他的保證不得強制執行;但如法庭信納,該協議或保證如因本條規定而不能強制執行並不公平,則可宣布該協議或保證的全部或部分可予強制執行。
本條例第IV部撮要 – 過高利率
本條例第24條釐定任何貸款的最高實際利率為年息48%*("實際利率"須按照本條例附表2計算)。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更高的實際利率,則不得強制執行,而放債人亦可被檢控。此最高利率可由立法會予以變更,但已存在的協議則不受影響。對於向繳足款股本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作出的貸款或作出如此貸款的人,本條並不適用。
本條例第25條訂定,在強制執行貸款協議或強制執行貸款保證的法庭法律程序中,或在借款人本人或保證人本人向法庭申請濟助時,法庭可查察該協議的條款,以視該等條款是否極之不公平或利率過高(實際利率如超逾年息36%*或立法會所訂的其他利率,即可單憑該理由而推定該利率過高),而法庭在顧及所有情況後,可將該協議的條款更改,使其對協議各方均公平。對於向繳足款股本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作出的貸款或作出如此貸款的人,本條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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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資料當事人」一詞,不論於本通知何處提及,包括以下類別的個人:
a. 本公司提供的信貸及相關金融服務和產品的申請人或客戶/用戶及/或其被授權人;
b. 基於對本公司負有的責任而出任擔保人、保證人及提供抵押、擔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
c. 任何公司申請人及資料當事人/用戶的董事、股東、高級職員及經理;
d. 任何使用本公司的網站、流動應用程式、智能櫃員機及其他由本公司提供或認可的電子方式及程序以使用本公司服務的用戶;及
e. 本公司的供應商、承辦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有合約關係的交易對手。
為免疑問,「資料當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團體。本通知的內容適用於所有資料當事人,並構成其與本公司不時訂立或可能訂立的任何貸款協議及/或任何服務的協議或安排以及合同之條款和條件的一部份。若本通知與貸款協議及/或其他相關服務協議(視乎情況)存在任何差異或分歧,就有關保障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方面一概以本通知為準,而就其餘與使用貸款及/或其他相關服務有關的事項則以貸款協議及/或有關服務協議(視乎情況)為準。本通知並不限制資料當事人在條例下之權利。
4. 資料當事人在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本公司信貸或要求本公司提供信貸及相關金融服務和產品時(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之私人貸款、循環貸款、樓宇按揭及樓宇估值服務等)需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以作為處理及審批該項申請。所涉及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a. 全名;
b. 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其包括身份證及旅遊證件副本及儲存於其集成電路中的資料;
c. 出生日期;
d. 居住及/或通訊地址,其包括相關地址証明副本;
e. 電話/手提電話號碼;
f. 電郵地址;
g. 生物特徵數據,包括但不限於面容影像及儲存於具生物識別功能的身份及/或旅遊證件中的生物特徵數據,不論資料是否通過資料當事人的電子設備中的生物識別傳感器或其他方式收集;
h. 薪金及收入,其包括相關薪金及收入証明副本;
i. 家居開支及受養人數目;及
j. 本公司認為有需要的其他或進一步資料。
5. 若資料當事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建立、維持、延續或提供本公司信貸及相關之金融服務和產品。
6. 本公司亦會在日常業務過程中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用作處理流動應用程式貸款新申請或續期、或相關服務(包括審視、重新考慮、評估、檢查、檢視、審查、審計、分析、監控、遵守及確保遵守相關法律、規則及規定)、或開具支票、存款或進行交易(不論是親身或通過電話、網上、流動應用程式、智能櫃員機或其他方式)。這些資料包括從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營運模式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統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或提供電子身份認證服務的承辦商所獲得的資料。
7. 資料當事人之資料可能被用於不同的目的,視乎其與本公司的關係性質,其中包括以下目的:
a. 評估資料當事人作為信貸及相關貸款服務和相關金融服務及產品(包括但不限於私人貸款及相關之金融服務和產品)的實際或潛在的或持續申請人的優點和適合性,及/或審查、處理及/或批核其申請、續期及/或取消;
b. 提供給資料當事人的服務和信貸設施之日常運作;
c. 在資料當事人申請信貸及相關之金融服務和產品時及在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賬戶審查時及在(若有必要)進行相應程序(按條例所定義)時,進行信貸調查、作出信用監控或以其他方式管理信用風險。該等審查將協助本公司判斷應否增加、減少或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額、或其他信貸設施及/或服務的限額;
d. 編制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評分系統;
e. 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
f. 協助其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統稱「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g. 確保資料當事人的信用可靠性;
h. 為資料當事人設計信貸設施及相關金融服務和產品;
i. 為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項目(詳見下述第14段);
j. 計算本公司與資料當事人之間的債項;
k. 向資料當事人及就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l. 評估和分析任何保險索賠,並協助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審查(如適用);
m. 遵守根據下述適用於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聯營公司、關聯公司或分行(統稱為"集團公司")的有關披露及使用資料之責任、規定或安排,或根據下述預計將須遵守的義務、要求或安排:
i.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不時對其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ii. 由任何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由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所發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導;
iii.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於相關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之司法管轄區內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目前或未來與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的合同或其他承諾;
n. 遵守任何根據本集團就制裁、防範或偵測洗錢、恐怖份子資金籌集或其他非法活動的集團方案中,有關在集團公司內及/或在集團公司的不同部門之間的資料及信息分享及/或有關任何其他資料及信息的使用之任何責任、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o. 使本公司的實質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權益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對有關擬進行的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作出評核;
p. 編製統計資料及資料當事人檔案記錄;
q. 把資料當事人和其他人士的資料作比較以進行信貸調查、資料核實或產生或核實資料,不論有關比較是否為對該資料當事人採取追討行動;
r. 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或其他記錄,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以作現在或將來參考用;
s. 就着資料當事人所欠本公司的一切債項向承保人投保與資料當事人相關連的人壽保險,以保障一旦資料當事人身故後本公司的利益,而本公司將作為該保單的擁有人及唯一與最終受益人。「資料」在本條的釋義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明文件號碼、貸款戶口號碼及、貸款額及不時改變的欠款,該保單的擁有權、利益、權利及得益均屬本公司獨有而並不構成資料當事人對本公司欠款的扺押品;
t. 確認、驗證及認證資料當事人的身份;
u. 根據人口統計、行為、偏好和購買模式進行詳細的客戶細分,促使本公司能夠為不同的客戶群體創建營銷策略和個性化體驗;
v. 幫助簡化流程,減少數據檢索和分析所花費的時間;
w. 進行、準備和促進與本公司有關的內部和外部審計工作;
x. 處理針對本公司或本公司提出的申索及潛在申索;
y. 對集團公司及/或集團公司之不同部門及/或承包商之間的資料進行內部監控及資料管理;
z. 對任何欺詐、洗錢、恐怖主義資金籌集或其他非法活動進行審查及/或調查,並協助預防、偵查和調查犯罪;及
aa.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或有關的用途。
8. 本公司持有的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將被保密,但為上述第7段所述目的並根據條例及任何其他相關規則、指引及規例,本公司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及披露給下述各方(不論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
a. 任何代理人、審計員、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一般支援、審計、資料管理、信貸監控、分析、產品審視、欺詐行為審視及調查、合規監管、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電子身份認證服務、資料處理、債務追收、保險、專業性或其他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不論其所在地;
b.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本公司的不同部門及任何其他已承諾保持該資料保密的集團公司;
c. 任何與資料當事人已有或擬有交易的金融機構、收費或信用卡發行公司、保險、證券和投資公司;
d. 出票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e. 任何付款到資料當事人賬戶的人士;
f. 任何從資料當事人收取付款的人士、其收款銀行及任何處理或辦理該付款的中介人士;
g.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及在資料當事人違約或欠賬時,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債公司;
h. 任何提供或擬提供擔保或第三方擔保以保證或擔保資料當事人責任的任何當事方;
i. 本公司或其他集團公司根據對其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例規定下有責任或被要求向其作出披露,或按照及為實施預期適用於本公司或其他集團公司的、由任何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所提供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導而需對其作出披露,或根據與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之間的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而需對其作出披露之任何人士,不論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現在或將來存在;
j. 本公司的任何實質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k. 為向下列人士提供信息而收集的資料:
i. 任何集團公司;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 第三方獎賞、客戶忠誠、品牌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iv. 本公司及集團公司的品牌合作夥伴(視情況,該等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會在相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提供);
v. 本公司及集團公司的聯營商戶(視情況,該等與個別服務和產品相關的聯營商戶的名稱會在本公司網站上提供);
vi.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及
vii. 就上述第7段所述目的而聘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代寄郵件公司、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公司、資訊科技公司及電子身份認證服務的承辦商),不論其所在地。
9. 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在任何國家/地區進行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只要公司或任何第8段所述從本公司獲得此類資料的人士認為適當。此類資料亦可根據該國家適用之當地慣例、法律、規則和法規進行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
10. 本公司可不時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及提取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按揭數目的資料,如已獲得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以檢討任何與授予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設施相關或與其義務由資料當事人擔保的第三方相關的下述事項:
a. 增加信貸額;
b. 縮減信貸(包括終止信貸或降低信貸額);或
c. 與資料當事人制訂或推行債務安排計劃。
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時,必須符合根據該條例核准和發出之《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
11. 有關資料當事人按揭申請之資料(不論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本公司(以其自身及/或代理人身份,並須遵守《守則》的有關條文)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下述關於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包括任何但不限於下述資料中不時更新之任何資料):
a. 全名;
b.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以及以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c. 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d. 出生日期;
e. 通訊地址;
f.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g.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h.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況(如生效、已結束、撇賬(因破產命令除外)、因破產命令的撇賬);及
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本公司提供的資料統計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信貸提供者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12.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會把本公司提供的資料(如上文第11段所述)用於編製及/或處理個人資料(包括消費者信貸評分)、向本公司傳送該等資料及由此衍生的任何資料作消費信貸用途,以及執行與消費信貸交易直接有關的任何其他職能(惟須符合根據該條例批准及發出的《消費者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
13.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本公司擬使用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作直接促銷及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資料當事人之不反對表示)。因此,請注意下述:
a. 本公司可能把本公司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的姓名、聯絡方式、產品及服務投資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b. 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事項可作促銷:
i. 金融、信貸設施及相關金融服務及產品;
ii. 獎賞、客戶忠誠、品牌合作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i. 本公司的聯名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和產品(視情況,該等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會在相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提供);及
iv. 本公司的聯營商戶(如有)提供的服務及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健康及美容產品、電子產品、電腦及配件、家用電器、家居用品、食品及飲料、玩具及嬰兒用品、寵物用品、禮品及贈品及其他耐用消費品的供應商及零售商,以及醫療保健、旅遊及娛樂業的供應商(視情況,該等與個別服務和產品相關的聯營商戶的名稱會在本公司網站上提供); 及
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資助;
c. 上述服務、產品及事項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
i. 其他集團成員;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 第三方獎賞、客戶忠誠、品牌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iv. 本公司及集團成員之品牌合作夥伴(視情況,該等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會在相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提供);及
v. 本公司的聯營商戶(視情況,該等與個別服務和產品相關的聯營商戶的名稱會在本公司網站上提供)(如有);
vi.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d. 除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事項外,本公司同時擬提供列明於上述第14(a)段之資料至上述第14(c)段所述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以用於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事項,而本公司為此目的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其中包括資料當事人不反對表示);
e. 本公司如按上述第14(d)段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可能會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本公司會在按上述第14(d)段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表示時,通知資料當事人本公司會否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
若資料當事人不同意本公司使用其資料或提供其資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銷,資料當事人可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14.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a.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能夠查閱該等資料;
b.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c.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d. 應要求獲告知本公司會例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債公司披露的個人資料類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債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e. 對於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悉數清償欠款以終止賬戶時,指示本公司對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要求從其資料庫中刪除該等賬戶資料,惟是項指示必須於賬戶終止後5年內發出,且該賬戶在賬戶終止之前5年內,並無超過60天的拖欠還款紀錄。賬戶還款資料包括最後一次到期的還款額、最後一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本公司最後一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所作出的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餘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超過60天欠賬之日期(如有))。
15. 在賬戶出現任何欠款的情況下,除非欠款金額在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60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命令除外),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可由全數清還欠款金額之日期起計5年保留賬戶還款資料(請見上述第12(d) 及15(e)段的定義)。
16. 當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賬戶中的任何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請見上述第12(d) 及15(e)段的定義)是否顯示任何超過60天的欠款,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由全數清還欠款金額之日起計5年內或由資料當事人提供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的日期起計5年內(以較先出現者為準),保留賬戶還款資料。
17. 據條例的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8.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障主任
369物業信貸有限公司
旺角彌敦道678號華僑商業中心18樓B-C室
19. 本人可隨時以書面形式或透過本公司客戶服務熱線、親臨本公司任何分行或以任何其他本公司不時接受的方式通知資料保障主任,選擇不接收本公司的任何直接促銷或訊息,而毋須繳付任何費用。
20. 本公司在考慮任何信貸申請時或不時進行信貸審查時,會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取得關於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如資料當事人希望索取該信貸報告,本公司會向其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詳細聯絡資料。
21. 本私隱政策聲明/本通知會不時更新。請定期瀏覽本公司網站以了解本私隱政策聲明/本通知的最新版本。
重要聲明
慎防訛稱369物業信貸有限公司(「本公司」)職員銷售信貸及/或其他產品
客戶在接到聲稱為本公司員工的服務及/或產品推廣電話時應小心。本公司的政策是:
- 本公司職員均接受專業的客戶服務訓練及產品知識培訓,並以真切和誠懇的服務態度服務客戶及潛在客戶;
- 本公司職員絕對不會要求客戶及/或潛在客戶在申請信貸服務的過程時向指定的個人或公司賬戶存入按金以便利有關申請過程;
- 縱使潛在客戶不符合本公司借貸及申請條件,本公司絕不會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將客戶轉介至其他公司;
- 本公司絕不會透過任何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提供借貸。本公司保留權利循法律途徑追究任何訛稱為本公司、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職員的人士;
- 本公司所有推廣電話均直接由本公司之客戶服務主任、分行或部門銷售員或透過授權之業務代理(統稱「營業主任」)直接撥出,由他們所撥出的電話均有來電號碼顯示;
如客戶或潛在客戶接獲疑似偽冒本公司及/或職員的電話推銷或有任何懷疑,請致電客戶服務熱線(852) 3628 2298查詢。
防騙貼士
關於防範可疑或欺詐性電話、電子郵件、信件或其他通訊的重要提示
1. 切勿向陌生人士或單位提供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住址,信貸資料。騙徒擅長在網上或透過電話假冒身分,如遇對方要求您作出付款,切記事前了解及核實他們的身分,而不是只依照指示進行轉賬。若遇到任何懷疑或問題,亦應先調查和考究清楚。
2. 如有疑問,請致電本公司客戶服務熱線(852) 3628 2298,核實其收到的有關本公司貸款狀況的任何通訊。
3. 客戶如曾向任何可疑人士披露其在本公司未償還貸款的個人資料,應立即聯絡本公司或直接向香港警務處報案。
其他防騙貼士的資訊
私隱專員公署
https://www.pcpd.org.hk/tc_chi/anti_fraud/index.html
嶺南大學
https://www.ln.edu.hk/cht/osa/anti-fraud-information/tips-for-avoiding-scammers
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
放債人牌照號碼: 77/2026
查詢及投訴熱線: (852) 3628 2298
WhatsApp查詢: (852) 6699 9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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